原告为证明宣传d-xe.com域名及网站已投入大量资金,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
1、关于11000元网站制作费。原告与北京点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点创奥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交易总额11000元的《网站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项目:戴雪儿d-xe.com网站建设,网站中所有程序及数据库源代码交付期限于2005年5月1日以前。北京点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收到原告交付的11000元的收据及北京点创奥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给原告补开的11000元发票。网页设计样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北京点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通知》。
2、关于为网站宣传所支出的光盘制作费27945元。标有域名的光盘实物、光盘制作费4660元的发票及收据、光盘套封费3200元的发票及收据,上述款项均为原告委托北京亚奇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所付。七张标有域名的打榜碟盘封、原告与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的《光盘复制加工合同书》、7000张加工费10010元的发票及收据、设计费4075元的发票、套封费6000元的发票及收据。
3、关于网站宣传彩页制作费12000元。宣传彩页及设计印刷费12000元的发票。
4、关于拍摄MTV支付导演、摄影、伴舞和后期制作费用192400元。《我-戴雪儿》104800元、《和我拥抱》82600元、《疾速快感》(flash MTV)5000元、原告分别与导演、摄影、伴舞和后期制作人签订的协议及付费收条,其中肖富(后期制作人)收费 21000元、肖富出具的关于修改MTV耗时、耗费不可行性证明,但未证明具体耗费情况。
5、关于在高校的宣传投入24462.5元。标有《〈我.戴雪儿〉—大学生最有力的支持》宣传横幅的照片、注有2004 年5月7日,北京亚奇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原告制作横幅收费700元的《收条》、抬头为北京亚奇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款项为“条幅”,金额为 612.5元的发票、原告与首都师范大学科教服务中心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已发生的14650元的租金发票。黄春林证明原告雇其拉横幅、发海报、送光盘,宣传个人网站,两个月工资收入2400元;于世君证明原告雇其拉横幅、发海报、送光盘,宣传个人网站,两个月工资收入2000元;赵志远证明原告雇其发海报、发名片、送光盘,宣传个人网站,月工资收入800元等的书面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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