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现代城B座7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雅公司(L’OREAL),住所地法国巴黎皇家大街14号(14 RUE ROYALE 75008 PARIS)。
法定代表人琼斯•蒙特罗,首席商标顾问。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息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0418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被上诉人莱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莱雅公司依法受让获得他人在我国的“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先于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matrix.com.cn和matrix.cn两域名而存在。国网信息公司以“matrix”作为其域名,显而易见地构成与莱雅公司“MATRIX”商标的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现无证据显示国网信息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对注册含“matrix”字样的域名享有民事权益,国网信息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注册、使用含“matrix”字样的域名存在正当理由。根据莱雅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据,输入两域名后即进入国网信息公司与他人所有的“小蜜蜂”网站,这种解析域名行为属于使用域名行为,应认定国网信息公司已使用了两域名,况且,国网信息公司还将两域名用于其邮箱和即时通讯。莱雅公司主张国网信息公司对上述域名的使用不属于电子商务意义上的使用,已构成注而不用,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莱雅公司虽称国网信息公司以两域名相邀,实施待价而售,且类似行为多次发生,引起诉讼后均已被法院判定为恶意注册,但均未举证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确定行为人对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使用matrix.com.cn和matrix.cn两域名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范予以禁止的行为,其请求确认莱雅公司侵犯其域名权,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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