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龙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龙乐公司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明龙乐公司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和经纪资格;
2、涉案7首歌曲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证明,证明龙乐公司享有涉案歌曲的权利;
3、公证书,证明网络秀公司侵权行为;
4、公证费、复印费、律师费的单据,证明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网络秀公司辩称:我公司建立的M149网站(网址为:www.m149.com)除对外发布一些娱乐信息外,主要是为了倡导原创音乐,为音乐爱好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建立个人音乐博客。该网站的目的是方便网友交流,该网站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龙乐公司所称的M149网站上存在涉案7首歌曲的试听,但这些歌曲均为M149网站的个人用户在其个人空间中上传的作品;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龙乐公司如果认为该种情形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我公司会对相关作品进行删除,但是龙乐公司并未提出通知;我公司在接到龙乐公司起诉状后,已经关闭了M149网站。综上,我公司认为龙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龙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5、公证书,证明m149空间的性质、注册要求以及自己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网络秀公司对龙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材料1无异议;材料2周志友和严波签名的真实性认可,吴梦奇的不认可,但对上述材料的证明力均有异议,粥稀稀的专辑真实性认可,但该专辑署名的制作发行人与龙乐公司无关;材料3中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公证书的内容正好可以证明我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储存服务。材料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同意负担相关费用。
龙乐公司对网络秀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材料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只是注册M149空间过程的公证,不能作为网站对侵权免责的理由,也不能证明其是信息储存空间的提供者。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材料1、3-6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材料2,周志友和严波签名文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吴梦奇签署文件,因为没有本人的确认,又无其他辅助证据的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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