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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网络秀数(5)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第三,网络秀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网络秀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逐条分析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依据龙乐公司的公证书和网络秀公司的公证书,可以表明网络秀公司已经明示M149网站的“M149空间”栏目是为空间注册者提供存储空间,网络秀公司在该网站的首页也公开了网络秀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对于第二个条件,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网络秀公司并未对空间注册者上传的歌曲做内容的改变,所做的只是对上传内容储存位置的管理和为了解上传歌曲内容提供便利;对于第三个条件,在龙乐公司及其他权利人没有向网络秀公司出示权利证明时,没有证据表明网络秀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空间注册者的上传歌曲侵权;对于第四个条件,龙乐公司认可并未发现网络秀公司直接从上传的歌曲收费的行为,只是陈述网页上有广告;对于第五个条件,由于龙乐公司并未向网络秀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涉案歌曲,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权利人也发出了要求删除的通知,而网络秀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后已经停止了M149网站的“M149空间”服务,删除了涉案歌曲,故该条件应视为已经成立。

    基于上述分析,网络秀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者,满足上述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对龙乐公司要求网络秀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对龙乐公司享有涉案7首歌曲全部或部分的网络传播权已经本院确认,而现有证据标明该7首歌曲的网络传播并未得到龙乐公司的许可。现网络秀公司通过本案诉讼已经了解到上述权利状况,故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从M149网站上删除涉案7首歌曲。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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