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诉考尔斯和蓝默尔有限(4)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驳回原告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乐清市高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考尔斯和蓝默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 O O 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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