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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3)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合同履行过程中,新浪公司除向鸟人公司支付保底金3万元外,未支付其他分成款,亦未向鸟人公司提交分帐单,新浪公司辩称原因系各地通讯运营商未及时与该公司进行结算。

    2005年6月9日、7月11日,经鸟人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新浪公司提供的有关歌手庞龙的歌曲下载彩铃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分别登陆等17个网站,进入相关的彩铃登陆页面,并对浏览彩铃、彩铃详细查询等页面进行拷屏保存。在相关栏目下显示如下内容:点击“查询彩铃”,显示以下项目,序号、歌名、歌手、提供商、定价、有效期、定购次数、试听、定购、赠送、详细;“铃音详细信息”显示以下内容,铃音编号、歌曲名称、歌手名称、铃音附加信息、价格、有效期、铃音提供商、更新时间、定购次数。上述网站提供的信息项目基本相同,部分网站有关定购次数一项变更为人气。在上述网站中,有多家单位同时提供涉案歌曲的彩铃等方式的下载服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鸟人公司主张涉案的歌曲为《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使用方式为彩铃、IVR、铃声三种形式,新浪公司予以认可。鸟人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数据表,用以证明截至2005年12月上述歌曲的下载量,但未提交证明相应的数据来源的证据,新浪公司对该表显示的数据不予认可。新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说明》,主要内容为:2005年1月至12月该公司与包括鸟人公司在内的56家单位合作推广相关音乐产品,涉及8423首歌曲,总收入中涉及彩铃产品为10 411 360元,涉及IVR为1 779 114元。新浪公司表示相关通讯运营商未提供具体的分帐单,故该公司根据本公司统计数据计算出鸟人公司的彩铃分成为649134.5元、IVR分成为81113元、铃声分成为4309元,并提交了相应的数据表,亦未提供证明相应数据来源的证据。鸟人公司对IVR分成、铃声分成数据表示认可,认为有关彩铃分成款项差距过大,要求以鸟人公司统计数据为准。

     2005年7月8日,经鸟人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鸟人公司向新浪公司邮递送达《公函》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该《公函》主要内容为要求新浪公司及时进行分帐结算,否则将终止双方之间的协议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新浪公司的侵权责任。新浪公司表示未收到该《公函》。本案审理过程中,鸟人公司表示该份证据证明该公司曾采取措施要求新浪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仍要求新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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