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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鸿国(6)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均由汇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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