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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海诉孙文军房屋迁让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海,男,193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退休,暂住上海市东新民路55弄38号。

    委托代理人:孙秀琴(孙世海的女儿),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平,上海市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军,女,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华侨电子电器厂退休,暂住上海市汾阳路152号。

    委托代理人:房群,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孙世海与原审被上诉人孙文军房屋迁让一案,本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孙文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8月9日以(2000)沪一中民监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孙世海的委托代理人孙秀琴、吴平,原审被上诉人孙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文军与孙世海是兄妹关系。1955年孙世海原所在单位将本案系争座落于上海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公房(约20.2平方米),分配给孙世海,租赁户名为孙世海,孙世海即将其父母及弟妹(包括孙文军)迁居系争房屋居住。孙世海则居住单位宿舍,户籍亦在宿舍。60年代孙世海单位因其住房困难,再分配上海市横浜路40号(约8平方米)房屋给孙世海名下租赁。孙世海婚后在该房居住并生育子女。80年代孙世海单位将上海市横浜路229号系统房屋居住面积15平方米套配给孙世海一户,并由孙世海名下租赁,在册户籍为孙世海夫妻及子女。1989年孙世海单位将上海市东新民路55弄38号公房(约29.1平方米)增配给孙世海名下租赁,由孙世海夫妻居住。1997年孙世海名下横浜路229号列入动迁范围,安置人口为孙世海之子孙卫华一户三人, 1999年1月孙世海与其配偶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孙世海离婚后迁居思南路55号,东新民路房屋由孙世海的原配偶租住。同年5月,孙世海提起诉讼,要求孙文军迁出思南路公房。自己迁入思南路房屋。

    此外,1986年11月孙文军与周永汕结婚。1987年11月周永汕单位将上海市汾阳路152号公房(约22.3平方米)分给周永汕名下租赁,由周永汕与孙文军一户三人居住。1998年2月,周永汕与孙文军经本院终审判决离婚,因周永汕在美国,故住房一节未予处理。现今系争思南路55号公房内户籍为孙文军及其母。1999年9月6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孙世海要求孙文军迁出本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世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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