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传雄因股票被盗申请公示催告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操作时,还注意到了股票灭失公示催告上的特点。如首先查明申请人名下股票(只有记名股票才能申请公示催告)是否确定;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应判决申请人有权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股票发行人申请补发股票。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实践,此后为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肯定。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静安区人民法院这种根据客观需要,依据法的基本原理,大胆实践的做法,是符合法制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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