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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诉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4)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二、圣地公司是否未成立。这涉及判断公司成立的标志。公司成立意味着公司取得法律认可,作为法人享有了法律上的人格。也意味着公司完成了从发起人订立协议、报经政府批准、订立章程,到募足资金,并最终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全部过程。本案中的圣地公司没有募足资金是明显的事实,被告经协公司的答辩并未否认这一事实,而是试图说明该公司改制后尚处于成立过程中,试图说明前圣地公司与后圣地公司有着必然的法律联系。但其举证的体改委批复和圣地公司发起人协议均不能说明这种联系,恰恰相反地证明这两个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是两个筹建中的不同公司。上述批复要求以前圣地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后圣地公司,而实际上后圣地公司的发起人中并未出现前圣地公司,说明批复是不可操作的,其原因正是因为前圣地公司未成立。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协公司等发起人确应承担《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发起人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利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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