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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撤销的抵押是否有效(7)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本案董某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身份对房产设定抵押权,而王某认为其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董某(或其继承人)应当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抵押权人则不能成为该案的第三人。因为,抵押权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仅与第三人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向董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撤销之前与抵押权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过,一旦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抵押权人则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将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是正确的。

    结    论

    本案董某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人身份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权,民事判决抵押有效,后房产证被法院以办证程序为由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撤销,但没有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既未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也未对房产证进行撤销,也就是说,该行政判决对董某的房产证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然对民事判决也不能产生影响。即使房产证被撤销,因信用社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其行为也应视为有效。因此,董某设定的抵押权有效。本案民事判决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而应恢复执行。

    注释:

    ①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见《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第50页。

    ②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04页。

    ③王泽鉴:《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58页。

    ④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3期,第45-46页。

    ⑤尤春媛:《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3期48页。

 刘建文 魏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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