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火灾殃及员工轿车 十几万元损失该谁赔付(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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