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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利益人投保合同案例(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由于原告投保时并未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告也未履行核实义务,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保险合同无效,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保险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陈娟英敬老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娟英敬老院保险费人民币85,3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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