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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理由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一方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他方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由此特征所决定,对保险合同应适用何标准来进行赔偿,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因此,当规定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理由三,《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应当顺理成章地适用《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不适用原有《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财险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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