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保险费当然少给赔偿金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
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付扣减的3126.8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584元保险费的追索权。
案例评析: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认为保险就是签保险单,而交多少保费并不重要,有的投保人根本不看保单后的保险条款。而《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即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保监会颁布的车险条款也明确了: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只有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所以除开保险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因素,如果投保人没有将车辆足额投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
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付扣减的3126.8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584元保险费的追索权。
案例评析: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认为保险就是签保险单,而交多少保费并不重要,有的投保人根本不看保单后的保险条款。而《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即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保监会颁布的车险条款也明确了: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只有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所以除开保险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因素,如果投保人没有将车辆足额投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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