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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雅轩诉程自平重婚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且未与配偶离婚,即与没有配偶的自诉人田雅轩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依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解释,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对此,各方面均无异议。但值得探究的问题是:本案的自诉人田雅轩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无配偶的一方,她能否作为重婚案件中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对此则有不同意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公布并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类,其中第二类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就属于这类案件之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只能是被害人。那么,象本案中的田雅轩自己无配偶,因受蒙骗在不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她是不是被害人?能否成为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田雅轩是事实重婚关系的一方,只是因为她主观上不知程自平有配偶,才未受到刑事追究。但这不等于她是本案的被害人,不能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程自平犯重婚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田雅轩可以作为本案的自诉人提起自诉,理由是她也是本案的被害人。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范围,尤其是如何确定重婚罪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它应否包括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而重婚罪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当然首先应该是与重婚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在本案中就是被告人程自平在原籍的配偶王××。但除此以外,那些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也应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因为他们也是重婚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就本案而言,田雅轩因受程自平的欺骗而与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数年,造成了她未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身心受到了损害,因此她也属于本案的被害人。在王××不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程自平犯有重婚罪的情况下,田雅轩作为被害人之一向法院提起自诉,状告程自平重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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