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耿兴的死亡是否系工伤死亡(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被告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大吉工区未提交答辩状。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田县广平镇大吉煤矿的矿工罗耿兴正在矿井下采煤,由于发生煤层塌方事故,造成其窒息死亡,属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方的亲人与被告方对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具有效力。原告周新连与罗耿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因此,周新连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大吉工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大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周新连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罗春乾、罗春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5元,其他诉讼费1466元,计人民币6351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罗春乾、罗春坤不服,以补偿协议中的数额偏低,内容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何开旺、罗耿柱在补偿协议签字不但“事后追认”不能成立,而且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在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派出的代表,包括何开旺、罗耿柱、黄德强、罗联辉、何加迁等人在内,以及死者的其他亲属进行协商,达成一次性补偿抚恤、丧葬费等计人民币66000元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周新连已实际收取了该款,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审理期间,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向本院书面表示,考虑罗春乾、罗春坤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自愿在原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再补偿罗春乾、罗春坤人民币1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2)大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上诉人罗春乾、罗春坤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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