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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国务院虽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了有关规定,但1995 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 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不应再以劳动者的身份而论。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及《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23条的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 合同”,“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 失”。以上这些规定,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贯彻意见和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具体规范,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劳动用工 制度改革与本案实际情况,应当适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所作的判决不当, 应予纠正。上诉人顾洪飞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即 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与顾洪飞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

  二、上海港复兴船务 公司应当顺延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港复 兴船务公司负担。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期满终止引起的劳动争议。对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 者合同期满应否自然终止?对该问题处理法律适用产生冲突,如何解决?对这 两个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是本案的关键。

  一、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作出了对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 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认为,由于该法规目前尚未废止, 故应当适用。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国家劳动部在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明确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 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上海市 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 之一(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四) 项情形的(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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