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公司能否终止怀孕女工徐某的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案情]


   1996年3月, 女工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3年3月13日至2004年3月12日。2004年3月12日, 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决定终止与6个多月的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徐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根据《》第23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公司的决定, 经协商未果后向宝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样判决公司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公司能否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公司不能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3条等劳动法规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虽然《劳动法》第23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这是对普通劳动者的一般规定,而对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则不适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综上可知,公司不能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坚持要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判公司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是正确的.


 人事劳动争议网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2、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3、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人事劳动争议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人事劳动争议网
www.hrlaw315.com)”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本网注明"出处:×××(非人事劳动争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5、在本网的新闻页面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6、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