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雇佣司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二、高某在遇到天气有雾及路面湿滑的不良天气状况下,却以时速60-70公里驾驶农用车行至人口密集的乡村路段(路中有一条单虚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高某具有过错行为;

  三、高某看到该两名儿童通过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发生横滑,与两名儿童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严重受伤,后果严重。

  综上所述,该两名儿童损害结果的发生,虽不是高某希望和追求的结果,但因其具有上述过错和违法行为,该损害结果应视为其主观心理状态放任所造成的,故应认定高某在该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其理应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90%为宜,张某作为高某的雇主依法对受害儿童父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鉴于受害两名儿童通过公路时,本应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但因该两名儿童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而酿成悲剧,应视为该两名儿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东方法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