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游客马尔代夫“自由行”溺水身亡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令海洋国旅赔偿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
2006年3月6日,吴女士和丈夫与海洋旅行社签订了“马尔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出境旅游合同。签约当日,海洋旅行社向吴女士发放了《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出团通知》及《中国公民赴马尔代夫旅行须知》,须知中写明:安全问题,人身安全,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请结伴而行,尤其是夜间要注意安全。行程前,海洋旅行社未再召开行前会,亦未做任何安全方面提示。
2006年3月20日,吴女士夫妇抵达马尔代夫,由海洋旅行社安排入住满月岛水上屋酒店,海洋旅行社未提供领队、导游服务。吴女士虽然有深水合格 证,但在满月岛浮潜区域并未有明显标志区分深、浅区。2006年3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吴女士到酒店附近水域浮潜,上午11:30左右,吴女士因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发现时吴女士身处深水区。
2006年9月,吴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海洋国旅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游泳等安全避险事项进行警示、告知、说明,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召开行前说明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海洋国旅赔偿死亡赔偿金60万元,受害人父母赡养费15万元以及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2006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吴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海洋国旅对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由,判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九万一千七百九十五元、交通费一万零三百五十六元、食宿费一千二百四十八元、丧葬费一万四千六百零七元、其他费用四千五百七十六元、旅行费二万元等,共计十四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家属和海洋国旅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海洋旅行社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为旅行社的主要义务,但因吴女士夫妇实际是采用“自由行”的旅行方式,在其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海洋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此种旅行方式之下,海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海洋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故一审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无疑问。同时,考虑到海洋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仅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而已;加之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湘闽死亡的重要因素。故一审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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