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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莹诉周志丽擅为其起艺名、《文化艺术报》刊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任莹,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白玉萍,女,原告母亲,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志丽,女,陕西省杂技团演员。
    被告:文化艺术报社。
    被告:柏雨果,男,西安电影制片厂干部。
    原告任莹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志丽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1994年7月,被告周志丽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将原告姓名改为周任莹(未变更户籍登记)。1994年12月,原告参加了由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和香港邵氏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变脸》的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影片上署名为“周任莹”。1995年9月30日,原告由其母从周志丽处接走,后再未回周志丽处。电影《变脸》获奖后,被告柏雨果受该片导演吴天明委托,去周志丽处通知原告领奖及参加首映式时,周志丽告知柏雨果,原告已由其母亲于1995年9月30日下午一时许领走,至今音讯全无,及原告父亲好赌并沾染吸毒等,家中早已折腾得四壁空空等家庭状况。柏雨果遂以周志丽所述撰写了《狗娃,你在哪里》一文,于1996年4月27日在《文化艺术报》第一版转第四版予以刊登,并附有二幅原告在电影《变脸》中饰女主角“狗娃”的剧照及三幅生活照。文中写到:“吴天明还不知道,狗娃已失踪二十多天了”;“半年多过去,狗娃仍无踪影,缺了主角的扮演者,首映式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无法进行,于是《变脸》在国内的上映式便一推再推”;“小任莹四岁多离开父母被周家领养已逾五载,她的生母吸毒多次被关,生父到今仍在监牢之中”等等。该文见报后,郑州创意文化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在北京、广州等地张贴了寻找“狗娃”的海报,后《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等报纸相互转载。由于原告由其母领回后,一直随其母生活,上述新闻媒介相互传播原告失踪的消息,使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为此,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任莹诉称:其在被告周志丽处学杂技艺术期间,周志丽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私自将其姓名改为周任莹,之后又和被告文化艺术报社、柏雨果通过《文化艺术报》虚构事实,以《狗娃,你在哪里?》、《狗娃,为何变脸?》为题宣称其失踪,给其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周志丽之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被告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均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现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要求周志丽一次性赔偿其8000元,柏雨果赔偿18000元,文化艺术报社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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