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飞机在全国农展馆占地10余年的的案子有了说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秦先生九十天内将停放在农展馆场地内的伊尔18型苏制退役客机移出,将场地交还全国农业展览馆使用。
由于一架伊尔18型苏制客机在农展馆免费停放、占地多年,今年3月,全国农业展览馆将飞机的产权人赵先生和秦先生告上了法庭。原告农展馆诉称,自1994 年底,二被告将一架苏制伊尔18型飞机停放在农展馆场地内,至今已经11年。此期间,农展馆从未与二被告签署任何有关场地租赁协议或飞机保管协议,亦未收取二被告任何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内,原告方多次与二被告协商移走飞机的事宜,但均未有结果。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方场地使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苏制伊尔18型飞机移出、由二被告承担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被告赵先生当庭辩称,原告陈述关于飞机停放的情况属实。当初,飞机进入农展馆是想利用该退役飞机与农展馆进行商业合作,后未有结果。现飞机的所有权为赵先生与秦二人所有,秦现下落不明。赵先生因与另外一家公司有债务诉讼,该飞机已经交由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委托拍卖,故赵先生虽同意将飞机移出,但因费用巨大,不具备移出条件,不同意农展馆的诉讼请求。被告秦先生未出庭答辩。
朝阳法院经认为,停放于农展馆内的苏制伊尔-18退役飞机系赵某、秦某自北京新方达技术开发公司受让后停放于农展馆场地内。农展馆作为事业法人单位对馆内场地具有管理、保护和正当利用的权利,其在有权决定场地使用用途与方式下,同意二被告停放飞机及多年后要求腾退场地的请求正当。赵某二人作为停放人,其在农展馆的权利主张下负有将停放飞机移至他处、腾退场地之法定义务。赵某关于移出飞机费用过高,不具有腾退条件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农展馆提出的赔偿诉讼相关费用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保护。被告秦某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张自身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中国法院网 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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