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儿童文学题材影片《我们手拉手》剽窃了自己的文学剧本《大雪小雪》核心内容,殷小英、张国春将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全国少年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宿州电视台等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殷小英、张国春的诉讼请求。
原告殷小英、张国春诉称,二人于2003年1月发表了电影文学剧本《大雪小雪》。该剧本的主要剧情是:大雪小雪是一对孪生姐妹,双双以高分考取了重点高中,但特别贫困的家境只能让她们一个去上学,一个留在家里挣钱并照顾生病的母亲。小姐妹俩一再互相谦让,母亲只好让她们抽篾片来决定命运。妹妹抽到了上学的篾片,却想出了和姐姐“轮流上学”的主意。姐妹俩轮流上学、轮流捡破烂,晚上再由上学的辅导没上学的。但是,这种上学的方式没能隐瞒太久。
电影《我们手拉手》的剧情与此有很多相似之处:徐伶徐俐是井冈山霞溪中学的一对双胞胎姐妹,由于家境贫困,母亲让她们抓阄来决定谁继续上学。渴望读书的姐妹俩想出了换穿校服轮流听课的办法,以维持学业。除了基本故事情节外,《我们手拉手》的许多细节描写、甚至人物语言上也与《大雪小雪》有相同相似之处。
原告二人认为,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作品改编为电影,已构成对电影剧本《大雪小雪》的严重抄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全国少年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宿州电视台停止影片《我们手拉手》的放映和发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95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学作品;电影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艺术作品。这两种作品具有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二者可以分别以自己的方式表现相同的主题思想、反映相同的内容题材。涉案的剧本《大雪小雪》及被控影片《我们手拉手》均反映了贫困女学生渴望读书、同学之间相互帮助的内容,二者在个别素材的选择上存在一致性,但在具体情节的表达形式上,电影的故事场景、剧情设置、人物对白等均与剧本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不同的作品中选择相同的素材、依据相同素材创作表达形式不同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该种素材的重叠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电影文学剧本《大雪小雪》及电影《我们手拉手》分别是两部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二者之间不存在剽窃问题。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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