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刘某和高某三人同住一村,2005年12月5日晚,三人在外村李某家吃完晚饭后,借开李某的农用耕田机一起回家,途中不慎将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夏某撞伤,夏某为此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由于当时天黑,夏某不能确定三人当中谁是正在行驶的耕田机驾驶人,事后王某、刘某和高某三人亦均不承认系自己开车。夏某索赔无着,遂将王某、刘某和高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高某共同指认系刘某驾车,但刘某坚决否认,并称王某和高某有亲戚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实质上就是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何确认问题。对于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也不一致,有的不予受理,有的驳回起诉,有的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重庆著名的“烟灰缸砸伤人”案即属于后者。该案处理上比照民法通则“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况,类推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判决二十几户居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终审维持原判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除认为判决公正合理的外,有学者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地适用了无过错归责的理论,楼上居民不能视为共同侵权人来共同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将会导致人人自危,使人的所有的行为都具有后果的不可预测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多种意见,判决之后也同样存在上述质疑。而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保护弱者是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并不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其实质是在加害人不能查明时,为合理分担受害人损失,对责任主体进行的特殊规定。在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中,未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共同负担受害人损失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让既未实施加害行为、亦无过错的一部分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民法中弱者保护的思想。
加害人不明时,受害人无辜受损,但因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原因,不能指明具体加害人,诉讼举证时几乎无举证能力,在这一特定关系中属于弱者。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因此,证据规定》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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