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亲属向肇事方预借医疗抢救费用,在此后的事故赔偿诉讼中却剔除了这一费用,垫付人要求其返还预借款能否得到支持?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出事垫费被借走
2005年11月16日6时20分左右,马某驾驶南通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挂靠)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766km+550m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东台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为了抢救李某某,其妻王某、其父李某共花费医疗费61000余元。
在抢救治疗李某某过程中,2005年11月21日,运输公司向李某支付1万元,李某出具收条1份。当月29日、2005年12月4日、14日,李某的妻子仲某又3次从运输公司交存在东台市富安交巡警中队(下称交警中队)的款项中共支取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
索赔引发两官司
由于某财产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马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20万元。2006年1月26日,王某、李某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为共同被告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事故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运输公司垫支的6 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李某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运输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将王某、李某告上了海安县法院。其诉称:被告为了抢救交通事故受伤的亲属,向我公司预借医疗抢救费用,其性质属于垫付,不具有最终赔偿的性质。现东台市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预借的6万元理应返还。
王某、李某则辩称:运输公司向我们垫付6万元属实。但其应当向保险公司主张该垫付款,而非向我们主张。
诉讼请求遭驳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运输公司垫付给被告6万元,致使保险公司仅仅赔偿给二被告16万余元,运输公司的垫付行为客观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况且,本案中,马某依法本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李某获得的6万元是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实际损失而依法应当获得的利益,两被告扣除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主张权利,并未因此获取法外利益。综上,原告运输公司主张由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垫付的6万元,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2006年8月 16日,海安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由垫付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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