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经人介绍购买了同村李某家的小牛,一路上,他牵着老牛在前面走,后面跟着小牛,准备前行往车上送小牛。因小牛没人牵护,牛绳散落在地,小牛向前奔跑。此时,从对面而来的宋某用脚踩踏小牛的缰绳,希望拦住小牛,小牛继续前行,将宋某带倒致伤。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7281.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宋二人经他人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宋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既非牛的饲养人,又非严格意义上的牛的所有人,王某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宋某自己故意用脚踩踏正在行走的小牛的缰绳,因小牛受惊,没有站稳摔倒致伤。所以,因其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购买他人的小牛并交付部分货款后,即为小牛的所有人,负有管理小牛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小牛致人损伤,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宋某有意用脚踏牛缰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承担过错责任,其承担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只在其得到的利益范围之内承担责任。宋某主动地帮助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行为虽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本案事实,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小牛是否在奔跑这程中将宋某致伤,其实小牛跑与走没有本质的区别,关键是王某购买他人小牛并交付部分货款后,即为小牛的所有权人,负有管理小牛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小牛致人损伤,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宋某有意用脚踏缰绳,用脚踏缰绳有一定的危险,宋某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还有一种观点是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宋某不去拦截小牛,便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小牛不是直接撞倒宋某致使其受到伤害。在农村,小牛随老牛走或跑在大街小巷司空见惯,谈何疏于管理?这涉及到宋某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到底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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