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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性质是否是不当得利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20日,原告攀枝花市明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被告四川省远大劳保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明天公司诉称,2002年10月,被告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在被告承诺最迟在一个月内还款后,遂以货款的名义于2002年10月31日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都未还款。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后,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 000元。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远大公司返还原告明天公司不当得利100 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 000元款项的性质。

    1、原告明天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明天公司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原告明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一张,该证据显示2002年10月31日原告以货款的名义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

    2、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购货的货款,而不是被告不当得利。该款现已购买成货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实其答辩意见的成立,提供了一份2002年12月21日被告与成都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签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清单。该合同载明,买受人为原告明天公司(原告并没有签章),出卖人为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被告远大公司,合同约定买卖商品为卫生洁具,价值为190 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00000元,余款在提货时支付。

    二、争议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1、认为本案是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因原告明天公司除在起诉状中有“借款”的明确表述外,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还是汇了款”。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借款协议,但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故在电汇单上注明“货款”。也就是说,名为货物买卖,实为企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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