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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受伤谁应担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三 小卓的父母应承担何种责任

  小卓的事发生时未满18周岁,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纯获利利益的行为。而小卓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尽教育和照顾的义务,对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四、学校应不应该负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有义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有义务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成为其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关键。因足球比赛本身具有强对抗性的特点,而且具有一定风险性,学校又在比赛前已将竞赛规则下发到参赛的各班级,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职责。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小卓在足球比赛正常进行中发生意外,学校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以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 于知道的。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根据《办法》,明确规定类似于足球比赛的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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