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学,男,63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人疗养院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3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贵刚,男,47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教育局干部,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贤,女,50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十六中学校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德,男,31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74号。
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三上诉人,因继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84)第621号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远德系叔侄、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王明远、李远岭夫妇分别于1963年、1964年死亡。被继承人婚生王贵学、王贵芳、王贵昌、王淑贤、王贵刚五名子女。王贵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贵芳于1954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远德、王远文和王远霞。1967年,王贵芳之妻带三名子女改嫁。王贵芳之妻虽然带子女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春岭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节过年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时,被上诉人王远德送去70元,与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35号院内83.507平方米房产,由王贵学、王贵刚和案外人周洪发分别居住。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后,被上诉人王远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为由,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三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继承人。故判决将被继承人的所遗房产83.507平方米,由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20.877平方米。根据房产的结构(间数)和当事人居住现状,房产实际分割如下:王贵学继承21.487平方米,王贵刚继承21.18平方米,王淑贤继承19.96平方米,王远德兄妹三人代位继承20.88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份,以款相抵,王贵学、王贵刚、王远德三人共补82.5元,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至于被上诉人是王贵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当时双方赡养被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在遗产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损害使用的情况,将该项遗产平均分配是适当的。据此,于1985年5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贵刚,男,47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教育局干部,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贤,女,50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十六中学校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德,男,31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74号。
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三上诉人,因继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84)第621号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远德系叔侄、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王明远、李远岭夫妇分别于1963年、1964年死亡。被继承人婚生王贵学、王贵芳、王贵昌、王淑贤、王贵刚五名子女。王贵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贵芳于1954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远德、王远文和王远霞。1967年,王贵芳之妻带三名子女改嫁。王贵芳之妻虽然带子女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春岭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节过年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时,被上诉人王远德送去70元,与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35号院内83.507平方米房产,由王贵学、王贵刚和案外人周洪发分别居住。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后,被上诉人王远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为由,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三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继承人。故判决将被继承人的所遗房产83.507平方米,由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20.877平方米。根据房产的结构(间数)和当事人居住现状,房产实际分割如下:王贵学继承21.487平方米,王贵刚继承21.18平方米,王淑贤继承19.96平方米,王远德兄妹三人代位继承20.88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份,以款相抵,王贵学、王贵刚、王远德三人共补82.5元,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至于被上诉人是王贵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当时双方赡养被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在遗产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损害使用的情况,将该项遗产平均分配是适当的。据此,于1985年5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再审中柳某的债权能否得以实现
- 下一篇:违章操作挖断光缆 北京通信获赔40万
相关文章
- ·陈国平诉周金娥委托代理纠纷案
- ·李某诉张某某委托代理纠纷案
- ·彭某与陆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合同解除案例 彭某与陆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委托交易引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 ·碧云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碧云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 ·“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 ·原告文海诉被告王朝、被告汪洋委托合同纠纷案
-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 ·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
- ·从罗成凤诉韩永洲民间借贷纠纷案间接代理在审
- ·由一宗外贸代理纠纷案引发思考
- ·民间借贷纠纷案间接代理的运用
-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 ·水果商刘某与运输个体户张某复代理纠纷案
-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
- ·刘力、刘巍代理刘虹诉讼纠纷案
- ·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