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也,男,37岁,河北省固安县农民。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1年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同年刑满释放。1991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树泰(张也之兄),男,46岁,河北省固安县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劳改干部。1991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也关押在河北省第一监狱即将刑满释放时,与同监犯人王凤林(另案处理)、张连新(另案处理)共谋盗窃第一监狱印刷的1991年全国高考试卷。张也刑满释放后,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审判】 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资料。本案被告人张也、张树泰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泄露高考试题和答案,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 被告人张也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他先与他人合谋盗窃1991年全国高考部分试题和答案,后与其兄共同故意向多人泄露这些试题和答案。如果张也盗窃试题和答案后尚未泄露,则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类推,定为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但张也在盗窃得逞后故意泄露,情节严重,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由于其两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犯罪对象,触犯的是同一个刑法条文,所以只定为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其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单独类推定罪。原判说理不足,但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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