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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习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习某的行为,不是触犯了一罪,而是触犯了三罪,构成数罪,即被告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而且犯有抢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严惩。理由是:被告人习某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符合三个犯罪构成,即被告以三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符合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是一罪,而是三罪。

  「评析」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习某分别实施了故意杀人(未遂)、抢劫和强奸三个行为,但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进行实体处理?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被告习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抢劫罪,构成三种独立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罪数的本质来看,先要明确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的结构和要素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知道,法律上规定何种情况是一个罪,就是一个罪,何种情况是两个罪,就是两个罪。这是一目了然的,不存在任何问题。即使在对各个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存在着重合或包容关系,但是如果仅从法律的规定而言,也不会引起任何矛盾。只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有时候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有时候一个人连续实行或多次实行同一犯罪行为,如此等等。这时候,才产生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问题,是定一罪还是定数个罪的问题。因此,数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一个人犯了一个以上的犯罪即数罪,因而就提出如何适用刑法的法定犯罪构成对它定罪量刑的问题。由于他实行的不是一罪而是数罪,因而不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大了,而且,犯罪者的人身危害性也增大了,这就需要在定罪时全面地综合地考虑这些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在这里,首先要对一罪和一罪以上的数罪作出明确的区分,以便确定犯罪者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犯了数罪的罪犯的刑罚适用问题。而所谓一罪,就是犯罪人以一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后果,触犯一个罪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即四个要件)。所谓数罪,就是犯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以上的四个要件)。很明显,本案中习某以三个故意,实施三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三个危害结果,触犯了三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

  第二,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理解来看,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的性能。过去,我们主张用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原则来取代我国刑法理论历来强调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现在看来,这个传统的原则虽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但是未能科学地说明哪能东西统一,如何统一。事实上,人们对“主客观相统一”在提法上和理解上都是很不一致的。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指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统一。也有学者认为是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统一。笔者认为,把主体归属于主观方面是不科学的。主体就是主体。它是存在与意识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它通过自己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活动对客体实行侵害,从而组成了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它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无论把犯罪主体归属于主观或者归属于客观都是不妥的。因此,研究犯罪构成的性能,应当特别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而第一种意见却将习某的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片面来理解,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孤立地研究犯罪构成自身,完全忽视它与周围环境和引起的后果的关系,这是不能正确性理解犯罪构成的。而要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的性能,一方面,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定性分析,即具体分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诸要素的性能及其结合方式,分析犯罪构成的要素和结构、结构和层次、以及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从整体上了解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进行定量分析,要分析系统整体和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等等的数量关系,把握系统的量,才能更深刻、更精确、更具体地认识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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