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习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3)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第三,从犯罪构成的过程来看,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谓过程,就是系统从产生到灭亡,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历程。在审判实践中,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产生过程表现为主体在犯罪意识支配下,明确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寻找犯罪工具,实施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过程,即犯意产生─预备犯罪─实施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过程。应当指出,犯罪构成的继续发展虽然必须以主体为中介,但是,从本质上说,它仍然是犯罪构成自身的发展。主体的人身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本质上只不过是犯罪构成产生过程中相互作用的诸因素作为一种潜能物化于主体之中的结果。离开了犯罪构成的产生过程,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继续发展的可能性。可能性就是以潜在形式存在着的犯罪构成的现实性。可能性在外部的实现,就是现实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不断转化过程。我们从本案来分析一下被告习某的犯罪情况。首先,被告习某由于因与家庭、亲戚间的种种矛盾,产生了杀人后得到法律制裁以偿命的想法,将李某骗至望夫岩坎下,强行从后拉李某的衣领、头发,致手机带勒住其颈部,将其头往岩石上撞击,被告习某在杀害李某的过程中,李某为保性命,向习某求情:“你放我一条生路,咋样都行”。习某听后即起淫心,即采用威胁李某“给老子配合点,不然卡死你”等暴力手段,对李某进行了奸淫和口淫。这构成了强奸罪的一个独立犯罪构成。其次,被告习某将李某强奸后,习某继续将李某往往台阶下面拉,并将其掀滚至最后台阶,用脚踢李某的头、面部,后又将其推到一道两米多的石坎下,习某上前以剥夺李某生命的行为,用石头砸击李某头部其昏迷(习某认为李某死亡),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一个独立犯罪构成。再次,习某在实施强奸和杀人后,拿着李某的手机和耳环,返回车上,拿走280元现金,并驾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弃至虾子沟某船厂。显然,这又构成了抢劫罪的一个独立犯罪构成。我们从以上习某犯罪构成的转化,很明显地可以看出,习某以三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符合三个犯罪构成。因此,习某的行为,不是触犯了一罪,而是触犯了数罪。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习某符合数罪中的“异种数罪”。即被告习某以三个故意,实施了三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三种不同罪名。也就是说,被告不是犯了一个罪,而是犯了三个罪,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由于被告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理应依法从重惩处。但考虑习某因系杀人未遂,案发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263条、第23条、第67条、第69条的规定,对习某进行定罪量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