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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接应、许建荣、肖伟抢劫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伟,男,1985年6月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捕。

  法定代理人肖维富,男,41岁,农民,系被告人肖伟之父亲。

  被告人黎接应,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捕。

  被告人许建荣,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捕。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黎接应、许建荣、肖伟犯抢劫罪,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伟前因小故而对被害人陶某斌怀恨于心。2002年10月25日肖伟找到被告人许建荣,要许帮其教训陶某斌为其“出气”,许建荣及在场的被告人黎接应答应帮忙。当晚10时许,肖伟带黎接应、许建荣到陶某斌下班必经之路等待伺机作案。当陶与工友经过该处,肖伟向黎、许指认陶某斌,但因人多无法下手而尾随陶的住处后离开并约定明天晚上再来。次日晚上9时多,黎接应、许建荣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找到肖伟,许建荣并与肖伟约定等陶某斌下班时由肖打其手机铃响2声为暗号。当晚10时30分左右,黎接应、许建荣接到暗号后,见陶某斌骑自行车路经该处,遂上前持水果刀威胁陶某斌后,抢走陶身上的人民币80元及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作案后,赃款物被黎接应、许建荣共同瓜分。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黎接应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黎接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许建荣,肖伟于同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接应、许建荣、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接应归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建荣,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建荣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伟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第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3年3月24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黎接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许建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4、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门子手机1部、自行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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