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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对办案民警施暴应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属于目的犯,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等行为后又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时,必须出于保护赃物的目的、免受抓捕的目的或毁灭罪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则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所谓“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保护自己非法取得的财产(即赃物)不被夺回,而不是指作案得逞以后把赃物放在自己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需要明确“抓捕”的内涵和外延。抓捕通常表现为抓捕人以明示的方法(如叫喊,追赶等)以试图擒获犯罪人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抓捕不仅包括明示的方法,还应包括暗中的、秘密的行为,只要其行为的目的在于捕获犯罪人(如跟踪、监视等)即可。因此,抓捕不仅包括具体、明确的实施捕获行为的阶段,也包括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而作准备的过程。

    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销毁和湮灭其因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在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或其他物证、书证,以免成为被定罪的证据,以掩饰其罪行。

    以上三种目的,行为人只要为其中一个具体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即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目的条件。显然,转化型抢劫罪与标准的抢劫罪不同,标准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如果在盗窃过程中并非出于上述三种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在进行盗窃行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可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再者,如果出于灭口、报复等原因将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伤害或杀死的,则应依法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甚至在逃走挣脱中轻微地弄伤了失主的手脚等,但因为行为人不是为了上述三种目的故意使用暴力,而是因为行为人害怕被抓在挣脱中弄伤了失主的手脚等,这不是为抗拒抓捕,而是为了摆脱抓捕。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情节不严重,无需适用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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