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未盖章前采取欺骗手段收货款后外出的行(2)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其次,张某的收款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是合法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须代理人实际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了交易行为,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作为成立表见代理之基础的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本案中,本来张某无权代表公司收取货款。但张以本公司经理叫他来收这笔货款去成都买喷涂机租给王使用这一说法,王基于对张的信任,完全有理由认为张有权收钱,所以,王将款付给了张,表见代理成立,张收款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同的一方,而张并非是合同的甲方或乙方,仅是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不能成为构成此罪的主体。且并不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张合法收款后不交公司,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规定的逃匿情形,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张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张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本案张某的行为属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夏思扬 吴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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