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严长根无罪,本案属转让挖掘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人严长根、周和青与新余市地产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被告人严长根以个人名义向新余市地产公司为周和青担保11.05万元的合同有效,2001年5月1日,被告人严长根和周和青终止合伙经营,双方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清算,双方约定将3.05万元给严长根由归归还给新余市地产公司,该行为系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新余市地产公司,但新余市地产公司可选择向被告人严长根或周和青请求,抑或是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本案已将债务划归被告人严长根,故周和青承担后享有对严长根的追偿权。但因被告人严长根的双重身份,一是普通公民,二是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导致其退伙时对合同债务的承担看似取得公款,而实质上其与新余市地产公司之间仅构成因转让挖掘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被告人严长根在2003年1月30日将1.05万元还给新余市地产公司的行为系还款行为,剩下的2万元也非公款性质,因此,被告人严长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对于被告人严长根的行为定性和认定数额问题,笔者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即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严长根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严长根主观上具有明知3.05万元是公款而挪为私用的故意,客观方面上实施了利用担任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3.05万元公款用于自己购买挖掘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严长根身为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在与周和青终止合伙经营,双方经算帐后谈好,周和青将欠新余市地产公司的3.05万元交给严长根,由严长根负责将该款给新余市地产公司。这时,被告人严长根系以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的身份取得该3.05万元,而被告人严长根明知是公款,却利用自己担任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的便利条件,将该笔公款用于自己购买挖掘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严长根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