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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3)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或许有人会说,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正是许多像陈某这样的人为造假行为的猖獗提供了温床,所以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是一种有罪推定或者先入为主的司法思维方式。司法过程中固然广泛存在着源自法官经验和学识的裁判“结论先行”现象,但这种结论必须能够经受法律规定的检验,必须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观。有学者说得好:“当自己的先前理解有悖正义理念(或违背普通正义标准)时,必须放弃它;当先前理解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存在矛盾与冲突时,也必须放弃它;当自己的先前理解不能公平地处理现实案件时(按先前理解处理案件不能被一般人接受时),必须放弃它。”不能因为伪造身份证的买受人为制作假身份证提供了市场,就认为应当追究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无法解释:正是吸毒者为贩毒者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动力,为什么刑法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也正是为数众多的消费者的存在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层出不穷,但刑法为何不惩罚购买者?笔者以为,虽然刑法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秩序,但对该法益的侵害主要来自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为业者,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将购买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毕竟,相对于以制假为业者而言,购买行为的危害程度要低得多。

    总之,司法者心中应当永远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来解释刑法、适用刑罚。在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条件下,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必须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从而将犯罪圈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使刑法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而不至于简单沦为所谓惩治犯罪的工具。对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恰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

方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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