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首先,此案与普通交通事故有着本质区别。止案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普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或酒后肇事,或疲劳驾驶,或抢行等造成交通事故;而此案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想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别倒;将其抓获。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倒地,肯定会造成伤害后果,作为张某主观上有别倒对方的故意,亦即有伤害的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其次,退一步讲,既便并行的两辆自行车,因产生矛盾,互不相让,过骑边互相挤靠,行为人也能预料到,一旦将对方撞倒会造成伤害后果。更何况作为多年的出租汽车司机张某应该明知在前方的摩托车不让超车时,而自己强行超车,;既便不将对方撞倒,也肯定将对方别倒,使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倒地,造成伤害后果。
再次,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对方二人撞倒后应在报“110‘的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而张某却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张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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