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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发生后私下“调解”是否构成包庇犯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另外,刘某和万某的调解行为与妨害司法活动的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调解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被害人不告诉的法律后果,与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达几年之久的危害后果之间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不构成任何影响,换言之,该调解行为对包庇罪的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没有危害性。

    本案中,虽然刘某和万某明知金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在主观上有为犯罪嫌疑人包庇的意图,但其调解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客体上也没有侵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万某的案后调解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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