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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4)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本案中邓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装置,反而装有电驱动装置,很显然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居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如何判定其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关键在于确定邓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首先,分析一下邓某所驾驶电动车的特征,卷宗中有关证据证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达60公里,无脚踏骑行装置。很显然其主要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规定,当然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其次,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即“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公里/小时……,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完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据此可以判定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当然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对电动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 “设计最高时速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综上,本案中邓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不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不能以机动车的名义予以扣留;被告认为邓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应办理注册登记,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可以扣留车辆。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邓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机动车,既然邓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毫无疑问,上道路行驶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应依法取得驾驶证。

 刘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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