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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的和解———三环家具城案的启示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摘  要]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不得和解。然而,三环家具城案促使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传统学说展开反思。传统学说不得和解的原则,其成立的前提和局限性是法律、法规为行政行为规定了羁束性,有关权利义务是明确、合法、合理的。只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一定幅度或范围行政裁量权,那么,有关权利义务就有变动的可能性,就应该是可以“和解”的。只不过这里的和解要受到比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和解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已。中国学者应特别注意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的理念,应强调能动法治主义更有利于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和解的法理及各个阶段对行政强制中的和解控制,可从立法政策层面和解设置、行政执法阶段的和解以及争讼阶段的和解三个层面得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强制,和解,三环家具城案

  一、问题的提出

  世纪之交,正好为人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对于行政法学界来说,同样需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反思传统,面向未来。在长期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传统行政法学中的单方性、从属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和不得和解性等观念,真的不可动摇吗?这种思考,在我的潜意识中萦绕了多年以后,终于形成了要写点东西的欲望。不过,成为我真正着手写点东西的契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接触了两个发人深省的案件:其一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其二是国东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强制拆除案(以下简称三环家具城案)。关于前者,我已发表了《行政诉讼与司法能动性——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的启示》[2],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发挥其能动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当然,促使我深刻反省行政强制不得和解之原则的,是三环家具城案。[3]

  三环家具城案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一度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这里省略一系列复杂情节,仅介绍其案情梗概。北京外文出版纸张公司(以下简称“纸张公司”)系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所属国有企业。受外文局的委托,纸张公司将该局管理使用的西三环89号院(原为库房,闲置多年)出租给北京市国东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东公司”),并由国东公司以外文局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出资建设临时商业用房,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国家征地除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局”)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该临时建筑的期限为1995年3月8日至1998年3月8日,但明确强调“因绿化、交通、自来水等项协议规定期限二年,各项手续到期前一个月应到我局续办手续,过期按违章处理。”1995年12月,规划管理局收取了国东公司交纳的三年临时建设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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