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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发茶行因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裁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审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所作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5月6日作出决定:

    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赔偿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人民币15万元。抵除已由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回收的报废茶叶残值人民币46431元,实际赔偿人民币103569元。

    该决定生效后,赔偿款已由赔偿请求人领回。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是否违法;1993年12月23日的启封行为是否为有效,该案是否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处理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存在违法事实,查封和启封时均未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致侵害状态延续至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批复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查封行为不构成违法,仅属查封人员工作作风不细致而已;揭除封条的行为便是启封行为,赔偿只能以1993年12月23日启封前的损失计算,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最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这样处理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这是因为:

    一、从本案查封行为的事实看,升平区人民法院在实施查封行为时,未清点被查封的茶叶,未制作查封财产清单,对被查封仓库房门上方的没有窗叶的窗户亦没有采取查封措施。查封的货物不宜长期保存,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而且查封的货物超出了升平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价值2万元货物的范围。该查封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该查封行为明显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二、从本案启封过程看,1993年12月23日,升平区人民法院宣布启封时仅揭去封条,没有启开用铁钉钉紧的木板条,也未清点货物和制作启封清单。启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启封行为无效。其查封状况延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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