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之法理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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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愈益复杂,市场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仅作为“守夜人”已不能满足需要,“如果国家对公民从婴儿照管到死,保护他们生存的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也就是提供衣食住行,这需要大量的行政机构。相对来说,仅仅靠议会通过的法律,……那只能做些微不足道的事。”[5]“管的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这一格言越来越受到挑战。为解决这一难题,功能主义的宪政理论应运而生,大量的行政立法出现,弥补了议会立法的空白和滞后,实现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的结合。下表表明,从19世纪末委任立法数量呈急剧上升之势。美国行政机关不仅不断扩大行政权,还心安理得地在行使着立法权和司法权。“权力统合主义”的趋向在行政机关身上表现得极为明显。"行政立法并没有因为其有违传统原则之虞而停止或放慢自己的步伐。"[6]行政立法的实践早已把传统的理论抛在了后边。于是行政机关有了立法权。
1760-1979年美国委任立法情况[7]
年代 新颁布法规数 年代 新颁布法规数
1760-1769 4 1870-1879 10
1770-1779 16 1880-1889 10
1780-1789 8 1890-1899 14
1790-1799 7 1900-1909 14
1800-1809 10 1910-1919 57
1810-1819 7 1920-1929 31
1820-1829 6 1930-1939 48
1830-1839 9 1940-1949 80-
1840-1849 5 1950-1959 41
1850-1859 5 1960-1969 73
1860-1869 18 1970-1979 125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
二 权力与责任是什么关系?[8]
在专制主义时代,皇帝或国王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就不会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划分。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因此,在中国长时期皇帝言出法随,所言皆金口玉律;在西方国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人怀疑"国王不能为非"的不当。这样,权力和责任就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享有权力者不可能犯错,当然就谈不到责任的承担。各级官僚作为国王的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特权,在社会中就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一如唐代的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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