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之法理分(6)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然而让人难以琢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里的“规定”是什么含义呢?同宪法里涉及到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是否有对应关系?如果有对应关系的话,就是说,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属于行政复议法里的“规定”,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原告来说,或许是最合算的方式,不管从时间金钱方面还是法律上。
另外,还想提出本案程序上的一点瑕疵。据报道,对于原告起诉时间,有两种说法,一个是2003年3月份,一个是2003年4月份,但立案的时间是一致的,即2003年5月26日。也就是说,本案从起诉到立案最短花去一个月的时间。然而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个月同七天相距甚远,所以这明显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余论
大凡研究案例,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理论的研究和拓展;二是实务方面,具体说就是,为当事人寻找更好的救济途径。在这部分我想提出自己的想法,涉及到对《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参照"的理解。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从效力上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又高于规章,行政规章又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立法原意上看,对法院审查案件适用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随效力层级的递减而递减。
参照是什么意思呢?是参考并仿照之意吗?我想不是,当然也不是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合理的解释应是,原则上要用,但是若该规范性文件明显违法,可以适用更高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一文件不置可否。我的论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该规定中可推论,人民法院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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