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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之法理分(7)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基于上述理解,我可以给本案原告提议:直接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肯定会答辩说:他的拆迁及补偿是有根据的,根据就是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时,法院就可以行使法定的参照权,将该规范性文件束之高阁,而直接适用现行南京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样原告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而且又不能说突破现有法律体制,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在文章的最后,我还想提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行政案件的移转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23条)。我想知道,再什么情况下移交,如果是上级法院是为了规避棘手的案件,可否移交?研究该案,我们会发现,原告是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然后又移送到基层法院的,这样合适吗?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14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又对重大复杂作出解释,其中一项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第8条)。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影响不能说小,被告恰是县级人民政府,案由是行政立法不作为行政诉讼之全新领域不能说不棘手,完全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中院又要移交呢?

  [1]该案例源于法制日报2003年3月-6月的相关报道。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9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4]转引自(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5]转引自(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6]苗连营:《行政立法及其控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6期 .

  [7] 蔡立辉著《政府法制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74页。

  [8] 这一问题由于缺乏直接的论著深感力不从心。

  [9] 参见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200-203页。

  [10] 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77页。

  [11] 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3页。

  [1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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