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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什么时间出警才合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审判]

    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生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境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境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并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上述规定表明,公安机关110处境民警的职责是现场处置,出警时限由县市公安机关决定。关于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江西省公安厅曾在公安部的规章颁布之前,于2000年7月颁布了《江西省公安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公安厅规范》),该规范第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人员……”第十五条还规定处警人员的出警时限为“市区5分钟内,城郊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这里所指的“现场”,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既包括主体现场,又称第一现场,也包括犯罪预备和掩藏罪证脏物等相关场所。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赣县公安局应严格履行110处警的职责,并准时到达现场处置。

    本案原告陈清华向 110报警时,原告的汽车已经被盗并驶离了停放地(第一现场),新的犯罪现场已经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开着被盗的汽车向什么方向、地点逃跑不明,原告自己当时也不清楚,出警民警在了解被盗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汽车已经驶离停放地点以及汽车行驶速度快、易转移、藏匿等案件的具体特点,与原告一起分头追车,当追到章贡区未发现被盗汽车和可疑人员后,又返回县城,在案发第一现场周边以及出城的几个主要路口访问知情群众,搜索案件线索。被告110的处警方式,符合 110履行职责的要求。

    另外,从《公安部规则》所规定的110处警的职责和《公安厅规范》所规定的110报警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以及结合本案汽车被盗的具体案情分析,本案原告的汽车被盗以后正在逃跑之中,案发第一现场不存在围观群众多、秩序混乱以及抢救伤病员等迫切需要临时处置的紧急情况,而设法与犯罪分子争时间、抢速度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缉拿犯罪人员和搜寻新的犯罪现场,追缴被盗财产,获取罪证,正是110民警现场处置的职责。因此,原告以被告赣县公安局未首先到现场处警属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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