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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县粮油储运公司诉南京市浦口区工商局违法(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2〕142号《关于撤销道路检查站加强源头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工商部门是无权在公路上进行拦车检查的。该通知明确规定:除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道路上巡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上路拦车检查的,须事先报经省政府批准,凭省政府办公厅核发的临时检查证方能进行,否则一律以违法乱纪论处。本案被告在诉讼期间,一直未能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因此,此次检查是不符合江苏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的,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月3日发布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第十二条规定扣留、封存相对人的财物,应当开具扣留、查封单据,交相对人一份。紧急情况下需先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但浦口区工商局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局只提供了运输人员的“问话笔录”。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未能出具扣留单据,仅由沿江粮管所出具了两张收条。无法证明其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败诉,并赔偿原告江宁储运公司的损失,承担诉讼费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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