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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骞等诉林子中等以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4)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在该协议中还有债务承担转移的内容。这种债务承担转移的协议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债务人和接受其债务的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而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本案其他4个对被告享有债权的人,同意被告与林文骞、刘达森达成的债务承担转移协议,该协议依法就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债务承担转移内容是依附于抵债协议的,林文骞、刘达森是以取得抵债的店面房的所有权为条件同意接受被告对其他4名原告的债务的,故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债务承担转移内容的效力。抵债协议无效,被告与6个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抵债协议有效,则被告与6个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这种利害关系,6个债权人又有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有效的相同意思表示,故在林文骞、刘达森起诉后,一审法院追加另4个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就是正确的。而如另4个债权人并不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有效,只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则不能追加为共同原告。

    另外,虽然依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抵债协议有效,但由于被告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理,本案原告林文骞、刘达森取得房屋产权还是有缺陷的,可能发生被第三人追索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负有保证受让人不被追索的义务。故本案二审判决还存在不足,还应加判如该房产因第三人追索不能作为抵债物清偿债务情况下,被告应另行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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