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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清生诉湖南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依据上述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日原告与当时正在湖南电视台电视连续剧《9.1绝案》剧组工作的傅乐签订了一份20集电视剧《警中警》合作意向书,傅乐为表明自己的身份向原告出示了“湖南电视台卫视频道二十四集电视剧《9.1绝案(暂名)摄制组 傅乐制片主任》”的名片。同年7月傅乐以《警中警》摄制组制片人名义(甲方) 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剧本协议书》,双方约定:一、乙方将该剧本交给甲方,甲方有改编权和摄制权;甲方在两年有效时间内有权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摄制电视剧及该剧的主创人员,乙方不予干涉;三、乙方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电视文学剧本署名权由乙方独享,编剧署名权乙方居首位;四、付款方式: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每集八仟元,二十集共计壹拾陆万元整,付款方式为:投资方资金到位后一星期内,甲方负责付给乙方总金额的百分之六十,计玖万捌仟元整。开机前三天付清余下的款项陆万贰仟元整;五、乙方独享该剧的电视文学剧本的出版发行权等相关权力。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若有违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湖南电视台就《警中警》电视剧摄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2003年3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广发编字[2003]157号批复,许可湖南电视台摄制,剧名《警中警》,编剧为陈春山、子非鱼等,集数为20集,计划投拍时间是2003年2月。同年3月19日,被告湖南电视台(乙方)与山东省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甲方)、湖南省公安厅(丙方)决定联合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并签订了一份“联合摄制20集电视剧《警中警》协议书”,该协议第七条规定:考虑到乙方前期策划和筹备剧本阶段的投入,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和该剧筹备有关花费凭证给予乙方人民币八万元作为补偿。该款项在乙方提供该剧广电总局题材规划批准件后一周内支付。乙方和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签订的和该剧有关的合同,若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丙方协助乙方处理前期作者有关事务),不能影响该剧的拍摄和发行。同年11月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在湖南长沙和山东济南同时开机摄制,2004年3月摄制完毕,该电视剧影像制品的片尾记载:原作编剧陈春山(执笔)、子非鱼、黄兰兰,策划署名为傅乐。之后该电视剧《警中警》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先后播出。被告湖南电视台没有向廖清生支付合同约定的剧本转让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一、《警中警》电视剧是否基于原告廖清生的《警中警》剧本改编和修改、摄制而成;二、受让《警中警》文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的主体是被告湖南电视台还是傅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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